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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人民政府通告〔2014〕第1号

本帖最后由 鬼鬼 于 2014-3-30 10:46 编辑


为加强城区道路管理,提高停车泊位使用效率,切实贯彻“田园松阳”发展理念,大力提倡“低碳生活、绿色出行”的生活方式,有效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堵,根据《松阳县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决定从2014年4月1日起对县城中心城区部份街道、停车场的停车泊位实行停车收费管理及开通公共自行车租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停车收费管理范围和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站点
(一)实行停车收费管理的范围:新华路(长虹中路至江滨公园)、紫荆街(老消防队至长虹中路)的 252个停车泊位和新华路发改局对面停车场 39个停车位实行停车收费管理。
(二)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城发公司(长虹中路与新华路口交叉口)、南菜场对面(长松路一侧出入口)、客运站(中医院门口)、江滨公园(师范对面)、审批中心(国土局门口)、松阳一中、市政广场(原县政府大门对面)、儿童公园(西屏山公园)、法院门口、三桥公园(桃花源小区对面)、天元广场(好又多超市)。
二、咪表收费、公共自行车租赁时段
(一)停车泊位收费实施电子停车计费仪(咪表)管理,收费时段为每天8:00—21:00。
(二)公共自行车收费时段为全天;租车时间为每天7:00—21:00,还车时间为每天7:00—21:30。
三、收费标准
(一)新华路、紫荆街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不计费;收费时间在二个小时内按每车 1元/半小时计费,收费时间超过二个小时的部分按每车 2元/半小时计费,收费时间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二)发改局对面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停车不超过 15分钟的不计费;收费时间按每车1元/小时计费,收费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三)公共自行车租赁收费:租车1小时内免费;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的,每车次收取 1元租车服务费;超过2小时不足3小时的,每车次收取 3元租车服务费;超过 3小时以上的,超时部分另按3元/小时计收租车服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全天最高收费不超过24元。
(四)公共自行车租赁申办要点
1.申办条件:公共自行车租用对象为年龄 14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市民;
2.申办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申办地点:松阳县西屏街道新华路 133号(江滨公园东门斜对面,质监站建材试验室)。
4.申办费用:每张租赁卡首次充值不少于 300元现金(其中 200元作为公共自行车租用“信用保证金”,同时在电子钱包账户预存 100元的资费)。
四、咪表管理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听从停车泊位咪表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咪表所示程序操作,如因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咪表管理实行二次刷卡制,泊车卡可在办卡中心或各路段咪表管理人员处购买。余额不足的,请及时充值。其他事项按《松阳县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五、公共自行车租赁用车有关规定租车者在用车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做到爱护车辆、文明骑行;若需临时停放,应自觉遵守我县停车管理相关规定有序停放,上好车锁,妥善保管;还车时,请确保还车成功,并注意卡内余额,如余额不足请及时充值。
六、法律责任对拒付或逃避咪表停车泊位费用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交警大队予以抄告;对租用期间造成公共自行车损坏、丢失的,必须照 价赔偿;对违反公共自行车租赁协议的,主管部门有权停止租赁服务,并进行民事追偿;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热线:0578-8060009(上班时间7:30—21:30)

特此通告。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7日



竟无语凝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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